关注:

 

口角之争,酿成大祸

  发布时间:2010-08-04 08:55:05


    两人挣摊位,抢生意;发生口角之争,竟引起殴斗,致使其中一人受伤住院。受伤者认为自己的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受到侵害,邃将与他发生口角之人告之法庭。8月4日,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对该案件作出一审判决。

    2010年1月28日17时10分许,李云在一马路上贩卖小商品,在其旁边同样贩卖小商品的赵红让李云将摊位往左边移动一点,以免影响她的生意。李云说:“大路朝天,各走一边。你自己往右边移动一点不就行了。”赵红气急败坏地说:“我在这做了这么多年的生意,摊位一直就在这,你一个后来的,占我摊位,抢我生意,还这么理直气壮。”两人你一言我一语就争执得更厉害。李云见赵红像泼妇一样没完没了,就骂了她几句。赵红恼羞成怒要去撕李云的嘴巴,李云将赵红推到在地,扬长而去。十几分钟后,赵红的弟弟赵鹏赶到现场,让李云挪摊位并向赵红道歉。李云很生气说:“今天除非我死了,要不然,谁也甭想挪我的摊位。”赵鹏气急败坏就和李云厮打起来,并把手伸进李云嘴里,要帮姐姐撕烂李云的嘴。周围围观的人见要出人命,就将二人拉扯开。李云躺在地上哭闹不止,赵鹏见状觉得已经给了李云教训了;再纠缠下去也没多大意义,于是就匆忙离开现场。随后李云拨打了110,被家人送往郑州市第三人民医院救治,口腔内缝合6针。李云在郑州市人民医院做法医鉴定,鉴定为轻微伤。次日,赵红因故意伤人被一马路派出所治安拘留10天,罚款500元。因赵红不支付医疗费用,导致李云被迫出院在家休养,李云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就将赵红告上法庭。

    被告赵红称,之所以和原告发生争执,是因为原告骂我,之后我就撕原告的嘴,我没有打原告其他地方,如果原告提供的病历是治疗嘴伤的,我同意赔偿,否则我不同意赔偿。

    二七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疾者生活补助等费用。该案中,因赵红纠集其弟弟赵鹏殴打李云,致使原告受伤,且郑州市公安局二七分局作出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对被告的行为进行了行政处罚,故对原告损失的合理部分,被告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8月4日,二七区人民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赵红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李云医疗费、误工费、交通费,共计3000余元。

  


 

 

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