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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谋利推倒长墙重垒 助纣为虐男孩获刑

  发布时间:2010-08-04 08:50:00


    今年21岁的胡某,因毛某愿意支付他200元工钱,遂开着自家的铲车把别人183米长墙推倒,让毛某重垒赚钱。8月3日,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正式审结此案。

    2009年5月23日凌晨,毛某(已判刑)以推倒围墙重新垒能挣钱为目的,伙同毛统、毛春、王亮、王留、刘产、刘力(均已判刑)、弓路、宋定(二人在逃)等人欲将位于惠济区某物流园的围墙推到。在推墙的过程中,由于众人使用锤砸、人推的方法均无法达到目的,就有人提议找铲车帮忙推。于是刘产就电话联系与其同村的胡某,告诉胡某有活干并约其到现场看看。到达现场后,毛某说只要开铲车弄倒长墙,我立即给你200元辛苦费。胡某看后认为开着铲车很快就能把墙推倒,还能拿到200元钱。于是回家开来自家的铲车,帮住毛某等人将该物流园的东围墙推倒长达183米,在得到毛某等人支付的200元钱后开车离去。经鉴定,被推到的围墙价值人民币21411元。2010年4月13日,胡某在家人的陪同下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法院认为,胡某伙同他人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

    我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规定:“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胡某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应在“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幅度内量刑。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胡某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零六个月。(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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