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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二庭切实落实“巡回审判等项工作推进会”精神 巡回调解一起超过法定工作年龄劳动争议案

  发布时间:2010-07-27 08:57:33




    为了贯彻落实郑州中院“巡回审判等项工作推进会”精神,民二庭在会议结束的当天就及时对一起可能引起上访的劳动争议案件进行巡回审判并当场促使双方当事人握手言和。

    2010年7月26日下午,郑州中院召开“巡回审判等项工作推进会”。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审判长赵军胜所承办的一起劳动争议纠纷案件,经过多次到庭和电话调解却仍未能达成一致和解意见。会议结束虽已临近下班时间,赵军胜还是决定前往用人单位某公路大桥公司与该单位领导直接进行一次面谈。于是赵军胜立即通知双方当事人并与合议庭成员宋江涛一起克服道路施工等造成的交通困难来到位于黄河大桥南头的该公司进行巡回审判就地调解。

    1987年起刘某到某公路大桥公司工作,2008年该公司对刘某实行劳动派遣制度,刘某拒绝与某人力资源管理公司签订劳动合同。2008年7月刘某申诉至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要求与某公路大桥公司恢复劳动关系并签订劳动合同等。经过仲裁后,刘某不服诉至法院,一审判决双方之间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等。双方均不服上诉至郑州中院。该案件移送到二审时,刘某年龄已经超过60周岁。鉴于该情况,如果要求双方继续签订劳动合同已不合适,承办法官决定尽力调解结案,以减少双方的诉累。进过当庭调解和十几次的电话调解,双方差距逐渐缩小,但始终没有达成完全的一致。于是,承办法官决定发挥巡回审判的优势,到案发单位就地促调。经过面对面的促膝沟通,刘某与该公司领导最终冰释前嫌,签下和解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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