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公司要搞绿化,基建经理侯某却不想花钱。于是让员工王某带领农民工大王、小王等十余人偷盗花园北路的绿化树34棵。2010年8月2日,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正式审结此案。
为了省这笔买树钱,侯某开着车在郑州各处转了转,发现花园北路与迎宾路附近的绿化带树很多,附近人也很少。2010年3月20日下午,侯某和王某商量后,由王某带领大王、小王等十余个民工,携带铁锨、斧头等工具,到郑州市花园北路与迎宾路交叉口向北200米路西偷树。下午三点多,侯某开车将他们送到现场,嘱咐他们到天黑了再“干活”。到了晚上十点多,王某等人开始用携带的工具挖树,他们刚挖出二十四株“红叶李”、十株“大叶女贞”,发现路边有人,怕被抓住便将树留下逃离现场。被盗的“大叶女贞”树10株,价值2000元,“红叶李”24株,价值1560元。
第二天上午一大早,负责绿化养护工作的程某、谢某来到绿化带打算给树木浇水时发现树被刨倒。他们估计是有人偷树,立即打电话报了警。报警后,程某、谢某两人便在绿化带对面的一个废旧工厂门前坐着等办案人员到来。此时,有一辆面包车来到绿化带旁,从车上下来几个人带着绳子等物往绿化带走。程某喊了一声,你们干啥的?几人看到有人,飞速跑到车上,开车逃离现场。程某跑着记下了车牌号。不一会儿,办案人员赶到现场后,程某把刚才情况告诉了办案人员。办案人员根据现场的线索及车牌号信息,认为王某的作案嫌疑最大。2010年4月10日,将王某抓获归案。王某归案后,将侯某、大王、小王等人供出。据王某交代,他们第二天是打算把挖倒的树运回去的。没想到那么早会有人在。平常那块儿很荒凉,基本上没有人。
法院认为,侯某、王某、大王、小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共同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
我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单处罚金。侯某、王某、大王、小王盗窃数额较大,对其均应在上述量刑幅度内予以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侯某王某、大王、小王犯盗窃罪,判处罚金人民币共计14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