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您生产的物品是商品,当然可以自产自销了;如果您生产的是人,那么您就没有销售的权利了,登封市的张某就是因为把自己刚出生的儿子当作商品卖掉了,当然等待张某也将是法律的惩处。
张某的妻子李某通过十个月的怀胎,终于到了临产期,为了保证妻子能够顺利生下孩子,张某陪同妻子提前住进了县城某医院。2008年6月11日凌晨李某产下一男孩。为了创造经济效益,儿子出生后,张某瞒着妻子急忙为儿子找买主,在儿子出生不到两个小时内,张某就将儿子以10000元价格卖掉了。
检察机关认为,张某以出卖为目的,拐卖儿童,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条之规定,应以拐卖儿童罪追究刑事责任,于是就对张某提起了公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