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注:

 

参加公益活动受伤 公平责任处理赔偿

  发布时间:2010-08-02 09:34:54


    一农民在参加某电视台组织的大型公益活动时,不慎造成左脚骨折。面对突如其来的“伤害”,究竟该由谁买单?8月2日,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向外界公布了这起离奇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法院依法适用公平原则判令被告某电视台赔偿原告李春奇19875元。

    2008年7月29日下午,登封市农民李春奇参加了某电视台在迎仙广场举办的《群英会嵩山》节目。在活动过程中,李春奇不慎造成左脚骨折,住院31天,花去医疗费1万余元。2009年2月14日,经法医鉴定,李春奇的伤情为八级伤残。

    之后,李春奇将某电视台告上法庭,认为其作为活动主办者,对人身伤害义务疏忽,应承担赔偿责任,请求法院依法判令某电视台支付各项损害赔偿金5万元。

    对于原告李春奇的诉请,被告某电视台则辩称,电视台举办的《群英会嵩山》节目系公益性节目,不收取费用,且在活动期间已经履行了各项安全义务,不应承担责任。原告在被告处报名期间,即知道节目的性质和可能发生的危险,仍然报名参加,应系风险自负行为,自己应对伤害后果承担责任,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某电视台举办的《群英会嵩山》节目系公益性节目,没有向参加者收取费用,且在活动期间已经履行了相应的安全义务,被告没有过错,亦未有因此受益。原告自愿参加节目活动,造成伤害亦非故意行为,原告亦没有过错。双方均无过错,依法应适用公平责任原则处理,因此双方应依法共同分担损失,故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