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民间借贷中,双方约定一定的违约金,只要不违背法律规定,就会得到法律支持。近日,中牟县法院判决支持了魏某要求王某支付违约金的案件,判决王某支付借款44000元并支付自借款期满之日起至还款之日止的违约金每日60元。
2009年4月,家住中牟县三官庙乡的王某向魏某借款44000元。双方约定了还款期限,如到期不还,每超过一天,应支付违约金60元。王某出具借条一张。借款到期后,王某拒不还款。魏某持借条到法院起诉。
法院审理认为,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王某和魏某的关于违约金的约定,不违背法律规定,应获得支持。法院遂作出了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