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为让公交车司机捎带一个电饭煲,误了时间没有拿到,跑到公交车终点站拿回电饭煲并记下车牌号,于是就发生了以下的事情。
2009年12月7日12时许,被告人杨学彬的亲属在中牟县郑庵镇小庄村让由此经过的三路公交车司机袁守强及售票员孟军霞给在中牟县城的杨学彬捎带电饭锅,并约定12时55分在县城妇幼保健院门口交货。当日13时许,因杨学彬未按时接货,被害人袁守强驾驶公交车拉着其他乘客离开了妇幼保健院,杨学彬遂赶到三路公交车的终点站自由贸易区,拿回电饭锅并不顾袁守强及孟军霞的解释记下该公交车车牌号后离开。后袁守强驾驶公交车行至妇幼保健院时,杨学彬上车并不顾袁守强及孟军霞的再次解释,坚持电话联系人在郑庵镇小庄村三路公交车站牌处等待。当袁守强驾车行至小庄村站牌处时,杨学彬呵斥袁守强,要其到自己跟前坐下,遭到拒绝后,杨学彬遂将袁守强拉下车,伙同在场村民杨书文等人对袁守强拳打脚踢。经鉴定,被害人袁守强受外力作用致左上颌骨之额突骨折,所受损伤已构成轻伤。2010年1月11日,被告人杨学彬赔偿袁守强14000元,双方已和解。
本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杨学彬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公诉机关指控其所犯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确有悔罪表现,且已赔偿被害人所受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可酌情对其从轻处罚。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可依法对其适用缓刑。并作出判决如下:被告人杨学彬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