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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合同已成立 事后反悔无依据

  发布时间:2010-07-30 08:30:46


    合同依法成立,即具有法律效力,事后反悔,不能得到法律支持。日前,中牟县人民法院依法驳回了原告孙某的诉讼请求。

    法院审理查明:2009年3月,家住中牟县姚家乡的荀某经人介绍将自己的一辆40型拖拉机卖给孙某。双方约定价格为14500元。孙某支付了全部价款,并把车开走。后孙某又以该车没有悬挂件为由,把车开到荀某家要求退款。荀某以双方没有约定悬挂件为由,拒绝退款。为此双方发生纠纷。孙某起诉到中牟县人民法院,要求解除买卖合同,退还购车款,并赔偿经济损失1万元。

    法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孙某与荀某买卖车辆没有书面合同,孙某将购车款交付荀某,荀某将车辆交付孙某,买卖合同成立。孙某后来称该车还包括悬挂件,没有证据支持。法院依法作出了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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