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注:

 

合理要求正当解决 有“事”生“非”被判刑罚

  发布时间:2010-07-29 17:06:39


    本为生产组着想,增加村民收入,却因采用的方式不对,触犯了刑法。日前,家住登封市大冶镇石岭头村的王金灿、郝二权、 景顺明分别以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判处有期徒刑一看。                                                      

    法院经审理查明,2009年6月22日至23日,被告人王金灿、郝二权、景明顺为达到给本生产组增加装车费的目的,组织群众到位于登封市大冶镇石岭头村的郑州市慧祥煤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慧祥公司)煤场,采用围堵煤场大门的方法,阻挡该公司的煤炭销售,致使运煤车辆不能进出、铲车不能装载、洒水车不能进入运水,破坏该矿生产经营秩序。经鉴定,给郑州市慧祥煤业有限公司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9600元。

    2009年6月24日至26日,被告人王金灿、郝二权、景明顺见群众围堵郑州市慧祥公司煤场大门后,仍没有达到其涨装车费的目的,在煤场大门东侧搭棚垒火做饭,进一步围堵煤场大门,破坏该矿生产经营秩序。经鉴定,给郑州市慧祥公司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9400元。

    2009年6月27日至28日,被告人王金灿、郝二权、景明顺见群众围堵郑州市慧祥公司煤场大门、在煤场大门东侧搭棚垒火做饭,仍不能达到涨装车费目的的情况下,便租用一辆铲车,自行在郑州市慧祥公司煤场内装车直接索取装车费,在得不到装车费的情况下,继续围堵煤场大门阻挡煤场内运煤车离开,破坏该矿生产经营秩序。经鉴定,给郑州市慧祥公司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4700元。

    另查明,被告人王金灿于2009年11月3日到登封市公安局大冶派出所投案。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王金灿、郝二权、景顺明出于增加本组装车费目的,多次组织群众采用阻挡煤矿企业煤炭销售的方法、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直接造成企业经济损失63700元,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但鉴于其犯罪后自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其罪行,系自首,并确有悔罪表现,且被害单位已表示对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不再要求赔偿,故可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