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碍情面还款不要欠条 朋友持条索债再还款

  发布时间:2010-07-29 15:37:54


    河南省新郑市王军伟在还朋友借款时,因顾及朋友的面子,没有向朋友索要欠条,结果朋友拿着欠条将他告上了法庭,要求王军伟还款。7月29日,新郑法院判决被告王军伟五日返还原告张林借款10000元。

    王军伟今年35岁,是新郑某单位职工,因业余时间做生意急需10000元本钱,他向一起工作的好朋友张林借款,张林很爽快答应了他。2008年10月24日,张林借给王军伟10000元,王军伟给张林出具欠条一份,欠条上注明:“今欠张林现金壹万元整,还款日期为2009年10月1日,王军伟2008年10.24号”。半年后,王军伟因做生意赔了本,张林对王军伟声称,我知道你现在生活困难,你欠我10000元,还9000元算了。王军伟见张林十分讲朋友义气,就东挪本借凑齐了9000元钱,还给了张林。据王军伟讲,当时,张林很够意思,他顾及朋友的面子,没有让他打收到条,也没有索要欠条。

    王军伟没有想,在借款到期后,张林突然拿着欠条向他要钱,王军伟十分生气,说自己早已把借款还给他了,并拒绝还张林的借款,双方因此由朋友成了仇人。张林经多次催要无果的情况下,将王军伟告了上法庭。

    原告张林诉称:2008年5月份,被告王军伟因资金紧张向原告借款10000元,后经原告催要,被告于2008年10月24日给原告出具欠条一份,后又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总以种种理由不予偿还此款,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故起诉请求判令被告偿还欠原告现金10000元。原告向法庭提交的证据有被告冯世保于2008年10月24日出具的欠条一份,用以证明被告欠原告款的事实。

    被告王军伟辩称:欠条是被告出具的,欠原告钱也属实,但此款已于2009年还过9000元了,并且当时原告也说过这9000元也算10000元,也就是说欠条上的钱算是还清了。当时没有打条,原告也没有把欠条还给被告,现在原告再次让被告还款,被告不应该再还此款了。因当时还只有原、被告两人,被告未能向法庭提交相关证据。

    在庭审中,王军伟多次发誓言,他已把借款还给了张林,现在让自己再还款太冤枉。

    法院认为:被告王军伟向原告张林借款10000元,给原告出具有欠条,双方民间借贷关系成立,此款被告应按期偿还。被告王军伟辩称此款已经还清,未提交相关证据,法院院不予支持,遂做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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