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现实生活中,离婚问题是一件大事。在离婚前,双方应当慎之又慎,一旦签订离婚协议,就会产生法律效力,单方不能撕毁。日前,中牟县人民法院对徐某诉孙某婚后财产纠纷作出了判决,判决双方离婚协议有效,驳回徐某要求重新分割婚后共同财产的请求。
徐某与孙某均是管道三公司职工,于1997年1月登记结婚,婚后生有一女。因家庭矛盾,双方于2009年2月在中牟县民政局协议离婚。双方对女儿抚养,共同财产分割达成了协议。后徐某又以离婚协议是在受孙某欺诈、胁迫的情况下签订的、财产分割显失公平为由提起诉讼。
法院经审理认为: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内容,对双方均具有法律约束力。人民法院在审理后,未发现订立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徐某与孙某所签订的离婚协议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协议内容合法,形式合法,应当依法保护。徐某所诉没有证据支持。据此,法院依法作出了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