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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狗咬架伤一方主人 证据不足平摊医疗费

  发布时间:2010-07-28 15:17:52


    两只小狗相互撕咬时, 一方小狗的主人王新平不慎被狗咬伤,王新平将对方小狗的主人王秋菊告上法庭,但具体是哪条小狗咬伤,王新平缺乏足够的证据。7月28日,河南省新郑法院根据公正原则,判决被告王秋菊赔偿原告王新平医疗费及交通费442.5的一半,即共计221.25元。

    今年35王新平是新郑市人,平时她总是牵着她家的小花狗一起散步。2010年3月26日早晨7点左右,她牵着小花狗在新郑金城路散步时,与王秋菊带的小白狗相遇,两只小狗见面后分外眼红,发生激烈的撕咬,王新平在一旁拉扯自己的小狗走时,不注意左侧腿部被小狗咬伤。王新平当天到新郑市防疫站治疗,被诊断为犬咬伤,她为治疗犬咬伤及接种狂犬疫苗共经花去医疗费422.5元,花去交通费20元。事后,王新平找到王秋菊,认定其是被王秋菊的小白狗咬伤,要求王秋菊赔偿医疗费。而王秋菊认为,王新平的伤是被她自己的狗咬伤为由,拒绝赔偿王新平的医疗费。

    王新平无奈之下,将王秋菊告上了法庭,要求王秋菊赔偿其医疗费、交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计8852.14元。

    王新平诉称:2010年3月26日早晨7点左右,原告牵自家小狗散步,被王秋菊所带散养白色京巴狗咬伤左侧大腿,原告找被告讨要说法,王秋菊置之不理,后其到防疫部门予以治疗,请求判令被告王秋菊赔偿原告医疗费、误工费、交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计8852.14元。王新平向法庭提交了两个证人的证言,证明是被王秋菊家的小狗咬伤。以及新郑市防疫站诊断证明、狂犬疫苗接种通知单、医疗费收据及处方,用以证明原告被狗咬伤后到新郑市防疫站接种狂犬疫苗及所花费的医疗费用和交通费收据。

    王秋菊则认为:她家的小狗没有到王新平的跟前,没有咬王新平,当时,她要求与王新平一起进行鉴定伤情,王新平拒绝。同时,王新平的左大腿的圆小红点不具备狗咬特征,小狗跳起来也咬不到那么高的地方。王秋菊也有两个证人的证言,用以证明王新平不是被王秋菊的狗咬伤。

    法院认为:原、被告在各自带领自家小狗散步时,两只小狗在原告王新平身边发生撕咬,原告随即被犬咬伤,原告不能证实该伤情系被告王秋菊家小狗所致,被告亦不能证实原告的伤情不是自已家的小狗所致。因小狗咬人过程较为短暂,证人不能看清属客观情况,但原告受伤属实,原、被告均未对自家所饲养的动物尽到很好的看管义务,根据公平原则,原、被告应对原告因此受伤各承担一半责任。原告受伤的损失的医疗费用损失为422.5,原告在治疗过程中会发生适当的交通费用,法院酌定的20元,遂作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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