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跟车太近致人亡 酿成事故悔已迟

  发布时间:2010-07-28 11:08:27


    由于跟车太近,遇到前方车辆紧急刹车时,来不及采取措施,就与前方车辆相撞,结果造成乘车人当场死亡,后悔已经晚了。7月28日,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审结了这起交通肇事案件,判决被告人孙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

    老乡见老乡,热情来相帮

    今年26岁的孙某,是河南省鄢陵县一农民,从事运输生意,为人热心、大方,乐于助人。2009年12月25日,在郑州忙生意的他,遇到了老乡孙某某。异地见老乡,俩人格外热情,聊完热心话以后,听说老乡要回家,刚好孙某也要返回,孙某就二话没说,一口答应了下来。

    跟车跟太近,突然生事故

    2009年12月25日晚上20时左右,孙某驾驶自己的货车从郑州回鄢陵,老乡孙某某在驾驶室右侧坐着,当走到新郑境内时,孙某记得时间大概是22时左右,在他前面有一辆大货车,也是由北向南行驶,他紧跟着大货车,两车相距有4米远,这辆大货车突然刹了一下车,他来不及采取措施,他的车前脸就与大货车尾部撞上了,出事时他有点慌,忘记踩刹车了,只是出于本能朝左边打了方向。出事时,孙某大脑一片空白,事后只后悔要是自己不跟车太近,也许……,可世界上哪有卖后悔药的,此时已太迟。

    警方来认定,孙某负全责

    事故发生后,警方经勘验现场,认定事实是,2009年12月25日22时10分,孙某驾驶自己的轻型厢式货车沿107国道由北向南行驶至765KM+600M处时,与张某旺驾驶的豫AF65XX号重型半挂牵引车-豫AC3XX半挂车同向行驶时发生追尾交通事故,造成两车损坏,轻型厢式货车乘车人孙某某当场死亡。据此认定,被告人孙某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

    积极赔损失,获亲属谅解

    另外,被害人亲属刘某等4人向新郑市人民法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孙某于2010年4月20日已赔偿被害人孙某某亲属经济损失20 000元,并得到被害人亲属的谅解。被害人亲属并于开庭前撤回附带民事诉讼。

    法院最终判,孙某获缓刑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孙某违反交通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造成一人死亡,且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

    根据我国刑法规定,犯交通肇事罪造成一人死亡,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对被告人孙某应在上述法定刑幅度以内判处刑罚。

    被告人孙某在庭审中认罪态度较好,系初犯,已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并得到被害人家属的谅解,且有悔罪表现,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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