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刘某(化名)在郑州经营有一销售图书的实体店,为拓展销路、增加收入,刘某又在淘宝网上注册成立了“天成图书”(化名)网店,进行网上图书交易。因人手不足,刘某出钱雇用被告胡某(化名)负责管理该网店的图书交易工作。但令刘某没有想到的是,胡某在被委派管理网店期间,受网上图书交易的快捷、便利,能够获取较为丰厚的利润的诱惑,也在淘宝网上注册成立了图书网店“腾达书城”(化名),自营与“天成图书”网店同类图书的交易业务。胡某在原告处上班期间,关闭其受托管理的“天成图书”网店,终止客户与该网店的交易,与“天成图书”网店的客户建立新的网络链接,将原属于“天成图书”网店的客户转移至其自营的“腾达书城”网店进行交易,并通过其自营的“腾达书城”网店与其“天成图书”网店进行自我交易,购买图书,最终发售给客户,从而获取交易利润。在近九个月的时间内,胡某获利5万余元。
刘某花钱雇佣胡某的目的就是为了增加图书销售收入,而胡某却不讲职业道德为自己谋取私利,刘某很是气愤,便将胡某诉至法院,要求胡某承担赔偿责任。前不久,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审结了该起侵权纠纷案件。法院认为胡某利用在刘某处上班期间管理“天成图书”网店的便利,采用不正当的手段,为自己谋取私利。胡某的行为造成了刘某“天成图书”网店的客户流失、交易量下降、利润减少等有形损失以及网络购物卖家信用等级相对不高等无形损失,直接侵害了刘某的合法财产权利。法院根据胡某为刘某工作期间“天成图书”网店的交易量、交易金额及胡某从该网店的取现记录综合考虑,酌定判决胡某赔偿刘某经济损失8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