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挂靠车辆出事故 挂靠单位要担责

  发布时间:2010-07-28 10:50:16


    个人车辆挂靠到单位,发生交通事故,挂靠单位是否担责,一直是一个争论的问题。日前,中牟县人民法院对刘某诉王某及挂靠单位中牟县某运输公司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作出了明确的判决,判决挂靠单位承担王某应赔偿数额36902元的补充赔偿责任。

    王某是新蔡县宋岗村农民,拥有一辆豫A83607号三轮汽车。2007年3月,王某与中牟县某运输公司签订《车辆挂靠入户协议》一份,协议约定该车挂靠在运输公司。王某交纳挂靠入户手续费100元。2009年12月,王某驾驶该车在220国道与他人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一人死亡的后果。经中牟县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大队认定。王某负主要责任。受害人的亲属提起诉讼,要求王某及挂靠单位赔偿。

    中牟县某运输公司辩称,运输公司仅仅是挂靠单位,不享受该车的营运利益。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审理认为,王某的车辆交纳了交通事故强制保险,保险公司应当在限额内承担责任。不足部分,双方对王某承担赔偿责任没有异议,法院予以确认。挂靠单位既是该车的受益者,同时也应对该车进行管理。因管理不善造成交通事故的,应承担补充赔偿责任。法院遂作出了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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