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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市欠钱不还 违背诚实信用

  发布时间:2010-07-28 10:30:54


    欠债还钱,是天经地义的事,也是民事活动的最基本原则。对个人而言,关系着一个人的我信用;对一个单位而言,关系着一个单位的信誉。日前,中牟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郭某诉中牟县日月明超市的债务案件,判决超市偿还郭某欠款11197元。

    郭某是个体工商户,常年为日月明超市供应糖类食品。开始超市尚能为郭某正常结账。但后期就逐渐不按期给付货款。截止2009年4月,共欠郭某货款11197元。并为郭某出具了欠条,加盖了超市的发票专用章。郭某在超市久拖不还的情况下,起诉到人民法院。

    法院认为:依法成立的买卖合同应当受到法律的保护。债务应当清偿,买受人应按照约定的数额支付价款。郭某起诉,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应予支持。依法作出了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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