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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年二起交通事故 一判缓刑一判实刑

  发布时间:2010-07-28 08:26:22


    家住登封市石道乡的蒋卫晓,2005年5月9日因犯交通肇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四年后,蒋卫晓非但没有痛改前非,反而旧“罪”复发,日前,又被登封市人民法院以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

    法院经审理查明,2009年5月16日12时许,被告人蒋卫晓驾驶无号牌豪泺牌重型自卸货车,由东向西行驶到登封市徐庄乡普堂村路段时,与由西向东行驶的李某驾驶的无号牌大阳90型二轮摩托车相撞,致李某受伤,蒋卫晓驾车逃离现场。经鉴定,李某头部损伤程度为重伤。登封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大队认定蒋卫晓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蒋卫晓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道路交通事故,致一人重伤,且肇事后逃逸,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但鉴于其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以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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