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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财夜半钻猪舍 脏身受罚又领刑

  发布时间:2010-07-27 15:49:20


    为贪图钱财,竟然在墙上打洞,钻入猪舍偷猪,结果弄了一身脏不说,还最终换来罚金和徒刑。7月27日,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审结这起盗窃案,判决马某有期徒刑二年零十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

    今年43岁的马某,是新郑市一农民。1987年9月因犯故意伤害罪被新郑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04年1月29日因犯抢劫罪、盗窃罪被新郑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2007年8月29日刑满释放;2009年3月13日因犯强迫交易罪被新郑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

    2009年7月马某刑满释放后,警方发现其交代罪行尚有隐瞒,根据对马某掌握的材料、受害人报案线索、及对另一同案犯的审讯和相关现场证据,最终锁定其于2008年3月盗窃9头小猪的事实。

    2008年3月11日凌晨0时许,趁夜深人静之际,被告人马某伙同彭某(另案处理)预谋后,携带作案工具至新郑市某村高某的养猪厂,采取墙上挖洞的方式钻入该猪厂内,并用专门配备的药物对猪进行喂食后,使小猪一声不吭,然后将一猪圈内的九头小猪盗走。后经鉴定,被盗的九头猪每头均重约80斤,价值共计9000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马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我国刑法相关规定,构成盗窃罪。被告人马某在刑满释放后五年内重新犯应判有期徒刑之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鉴于被告人马某在法庭审理过程中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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