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繁忙的立案工作中,我们发现随着郑州市城市框架的不断拉大以及城中村改造的不断发展等地域改变,各辖区出现了一些地域管辖不明的现象,使得法院工作人员在立案工作中出现了很多困惑,也引起当事人对法院工作的一些不满,认为法院在互相推诿工作,甚至出现信访,给法院立案工作带来了一系列问题。
分析其原因,管辖不明的情况主要基于以下因素:一是随着城市框架的不断变化,各辖区民政局勘界范围与派出所、交警支队辖区管辖范围发生改变,出现了不一致的现象。例如交通肇事案件,当事人认为经交警二大队作出交通事故认定后当事人双方有纠纷的应属于该院管辖,但实际中并非如此,某些地域并非该院管辖范围,对当事人耐心解释后,当事人仍表示不能理解。二是不动产纠纷案件管辖仍有争议。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对此,如不动产不在该辖区,我院严格执行不动产专属管辖的规定,但一些案件当事人以不动产所在地法院不予受理而被告在该辖区为由,申请该院立案,经立案工作人员耐心解释后,仍表示不满。三是管辖界限临界处,一些非直线性地段或者三岔路口,由于界定不明确,导致出现无人管辖的现象。
对于立案管辖不明的情况,会给法院立案工作带来以下问题:一是法院立案工作出现管辖界定不明的现象,导致立案工作人员徘徊于“立与不立”的迷茫状态,无法正常开展工作;二是激增当事人对法院工作的不满情绪,当事人为此常来回周旋于各法院,耽误了大量时间和精力,误认为法院互相推诿,有案不立,产生对法院的误解情绪,进而上访,导致不稳定因素的产生。
对此,我们建议:一是由上级法院组织各法院立案部门重新明确地域管辖范围,特别是明确专管管辖相关规定,针对一些容易发生争议的地域明确管辖法院,为立案工作打出通道。二是向社会公布地域管辖图,方便当事人明确管辖法院,避免投无所相,给当事人造成不必要的时间和精力浪费。三是定期及时更新地域管辖图,将明确管辖权作为一项常态工作,做到最大程度的方便当事人诉讼,也消除当事人对法院的误解,保证立案工作正常、有序开展。四是各法院立案部门加强互动,发生争议时及时沟通解决,促进我市法院立案工作的不断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