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谋取私利,竟购买假发票从生产组的账目中报销款项32110元据为己有。日前登封市人民法院以职务侵占罪判处被告人王志军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缓刑二年。
法院经审理查明, 2005年期间,被告人王志军身为登封市告成镇王爻村二组组长,在郑州市火车站从一贩卖假发票女子手中买回盖有“登封市公路运输管理所财务专用章”的假发票,先后在该村2005年至2007年的账目中报销32110元,并将该款据为己有。(赃款已全部追退)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王志军担任登封市告成镇王爻村二组组长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产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职务侵占罪。但鉴于其自愿认罪,所得赃款已全部追退,确有悔罪表现,可酌情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遂依法作出以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