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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罪”不犯“小罪”不断看守所内被加刑

  发布时间:2010-07-22 17:26:30


    家住巩义市西村镇的周运亚,因犯敲诈勒索罪,于2008年12月1日被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零十五日;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09年11月5日被巩义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刑期自2009年9月2日)。在登封市看守所关押期间因伤害同间室在押人员,日前被登封市人民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并与原判刑罚尙未执行完毕的刑期合并执行,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零十四天。

    法院经审理查明:2009年12月25日21时许,被告人周运亚在登封市看守所B4号监室与同监室在押人员王某因琐事发生争吵,周运亚将王某的左脸踢伤。经鉴定,王某左颧骨、左眼眶外侧壁骨折,其损伤程度已构成轻伤。另查明,在被害人王某治疗期间,被告人周运亚家属支付给王某医疗费、生活费3400元。在本案的审理过程中,被告人周运亚家属又代其赔偿给王某5000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周运亚原因犯敲诈勒索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其因犯寻衅滋事罪被判处刑罚,判决宣告后,刑罚执行完毕前,又犯新罪,应当依法实行数罪并罚;鉴于被告人周运亚自愿认罪,且积极对被害人进行了赔偿,故可酌情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以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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