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20日,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审结一起交通肇事案,判决被告人李辉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2009年12月17日11时20分,被告人李辉在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情况下,驾驶豫一辆小轿车由西向东行驶至S102道与新港大道交叉口处,与驾驶电动自行车同向行驶左转的李某成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两车不同程度损坏,李某成重伤,后被告人李辉驾车逃逸。事故经新郑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大队处理,认定被告人李辉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被告人李辉于2009年12月21日到新郑市公安局投案,由于李辉无证驾驶,同日被新郑市公安局作出处罚决定书,予以行政拘留10日,实际执行8天。
另外,被告人李辉于2010年4月1日赔偿被害人李某成经济损失100000元,并得到被害人的谅解;被害人李某成撤回附带民事诉讼。
法院认为,被告人李辉违反交通管理法规,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造成交通事故,致一人重伤后逃逸,并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根据我国刑法规定,犯交通肇事罪后逃逸,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对被告人李辉应在上述法定刑幅度以内判处刑罚。
鉴于被告人李辉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加上在庭审中认罪态度较好,系初犯,已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得到被害人的谅解,且有悔罪表现,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