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注:

 

违法占用他人房屋 法院判决限期腾房

  发布时间:2010-07-22 08:58:12


    陈某无理占用李某的房产后,被法院一审判决限期腾房,陈某不服,提起上诉。7月15日,郑州市中院终审判决驳回陈某的上诉,维持原判。

    文革时期登封县革委会为被告陈某颁发了宅基地使用证,确认陈某对发生争议的土地具有使用权,后经陈某所在的村组调整,将该地调给登封市某信用社使用,信用社获得该地的使用权后,即在该土地上建了房屋。后登封县政府为信用社颁发了房屋产权证书,信用社一直使用该房产。2003年,陈某曾起诉信用社要房,结果被驳回。2007年,信用社将房子卖给李某,李某接收该房屋后,在信用社的协助下,登封市政府给李某颁发了房屋产权证书,李某取得了该房产的所有权。但陈某占用该房屋拒不搬出,双方由此产生诉讼。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该不动产物权的证明,李某购买涉案房产并依法办理了房产过户手续,李某已合法取得了涉案房产所有权、涉案院落的使用权,陈某未经所有权人李某同意占用涉案房产及院落拒不搬出,已侵权了李某的合法权益,李某请求法院判令陈某搬出涉案房产及院落的理由正当,遂判决陈某限期腾房。陈某不服提起上诉,结果被二审法院驳回。


 

 

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