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的一天,梁某等人在上街区峡窝镇富丽花园金龙小区门口棋牌室打牌,牌局进行到一半时因几十元牌资梁某与被害人王某发生争执,旁边人劝解无果,双方均不肯让步,梁某恼怒起来,冲动之下用拳头朝王某的面部打了一拳,造成其鼻部受伤。经郑州市上街区公安局法医鉴定中心鉴定:此鼻部损伤程度属轻伤。
案件发生后,梁某躲回其江苏泰兴老家,2010年2月20日被泰兴市公安局抓获并于2010年2月26日移交给郑州市上街区公安局。后郑州市上街区法院对该案进行了公开审理,梁某在庭审中对自己的行为表示了歉意,其家人当场赔偿王某各项费用共计15000元。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梁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鉴于梁某对被害人进行了赔偿并已取得被害人的谅解且自愿认罪,故酌情从轻处罚,其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这一拳的代价太大了!”这是梁某在法庭上多次重复的一句话,但是,再多的悔恨也无法抹去他的一时冲动对自己和别人造成的伤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