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都是20岁的刁某、王某终于为三年前的抢劫伤人案付出了代价。双双被判处了四年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两千元。7月19日,惠济法院审结此案。
刁某、王某都是初中文化,毕业后一直没有工作。来郑州打工后,也是东一家、西一家的打短工。2006年11月份,没有钱花的两人经预谋,来到郑州市惠济区某小区54号楼2单元3楼东户的房间内持刀对一女子小尹实施抢劫。在抢劫过程中,王某用随身携带的折叠刀将小尹下巴划伤,后因小尹呼叫反抗,抢劫未能得逞,两人逃跑。
2009年6月份,王某在实施盗窃时被抓。王某归案后,才将三年前的抢劫案供述出来。
在庭审时,刁某、王某的代理人说,两人作案的时候都是未成年人,年轻不懂 法,而且在抢劫时,未能得逞,系犯罪未遂。希望法院能对二人从轻处罚。
法院认为,刁某、王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暴力、胁迫手段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均已构成抢劫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入户抢劫的;……”二被告人系入室抢劫,本应在“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的幅度内量刑处罚,但二人犯罪时均不满十八周岁,是未成年人;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系犯罪未遂;同时二人认罪态度好,有悔罪表现,对二人应减轻处罚。即在“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的幅度内量刑。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十七条第一、三款、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刁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二、王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