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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封市民政局原殡葬所长贪污受贿被判重刑

  发布时间:2010-07-21 10:23:37


    日前,登封市民政局原殡葬所长耿新有因犯贪污罪、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零六个月。

    法院经审理查明,(一)贪污罪。1999年至2010年,被告人耿新有在担任登封市民政局殡葬管理所所长期间,利用管理登封市嵩山公墓和少林连天公墓的职务便利,私自以殡葬管理所的名义向登封市嵩山公墓收取公墓管理费共计人民币220000元;向登封市少林连天公墓收取公墓管理费共计人民币407040元。被告人耿新有将以上共计627040元人民币非法据为己有,用于个人赌博及日常生活消费。二受贿罪。2009年9月份,被告人耿新有在担任登封市民政局殡葬管理所所长期间,利用管理登封市少林连天公墓的职务便利,以该公墓应交民政协会会费和殡葬管理所车辆需要修理为名,向少林连天公墓索要现金人民币30000元,用于赌博及日常生活消费。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耿新有在1999年至2010年收取公墓管理费期间,既未将收取到的627040元上交至登封市民政局,亦未留存于殡葬管理所,而是将该款由个人全部使用且从未归还,由此可知,被告人耿新有对该款是以永久性的非法占有为目的,故应认定为贪污罪;被告人耿新有利用管理公墓的工作便利,假借事由向少林连天公墓索要现金30000元,应认定为索贿,已构成受贿罪。经合议认为被告人耿新有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二年零六个月。法院遂作出以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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