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深化审判公开原则,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实现阳光审判,近期,登封市法院出台了《关于全面开放审判活动的规定》。
规定指出,进行审判活动时,必须坚持依法公开审判制度,做到公开开庭,公开举证、质证,公开宣判。对于涉及国家秘密、涉及个人隐私、涉及未成年人犯罪等案件,依法不公开审理,但应当当庭宣布不公开审理的理由。
规定强调,对适用普通程序和简易程序公开审理的案件,要在开庭前向社会公开当事人、案由、庭审时间、地点、合议庭组成人员等案件信息。同时,还要在本院公告栏张贴或通过电子屏幕和本院网站公布。
对社会广泛关注、有重大影响的案件,要在开庭3日前,通过登封广播电台、电视台或者报纸公布上述案件信息。对巡回审理的案件,要在开庭前在巡回审理地公共场所张贴开庭公告。
除精神病人、酗酒的人、未经法院许可的未成年人、拟出庭作证的证人、鉴定人等,公民凭有效身份证件,即可参加适用于公开审理案件的自由旁听。
为给公民自由旁听提供便利,该院同时规定:一是简化旁听手续,除必要的身份确认登记和安全检查外,一般不再设定其他旁听手续。同时在法庭门口公示庭审纪律和庭审要求,庭审过程中,公民可以随时进入法庭旁听案件审理,但必须遵守庭审纪律,维护庭审秩序。二是开辟公民旁听专用通道,在法庭门口设置引导席,配备引导员,负责引导旁听人员进入法庭。三是根据案件的社会关注程度等,选择适当的开庭场所。必要时,根据实际参加旁听的人数对开庭场所作适当调整,为公民自由旁听提供条件。四是制定庭审安全保障预案,预防和妥善处理突发事件,安排法警在庭审场所值庭,并加强外围巡逻、警卫,确保法庭秩序、当事人及法官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