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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速路上一废弃轮胎引发车祸 法院判高速有限责任公司赔偿万元

  发布时间:2010-07-20 16:09:23


    来自常州的徐先生最近碰上了一件烦心事,他驾驶轿车沿连霍高速公路行驶时,没想到与高速公路上一只废弃的大货车轮胎发生碰撞,致使轿车受损。故车主徐先生将河南高速公路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告上法庭,要求被告承担事故的各项损失共计18920元。7月20日,郑州市二七区和人民法院审结了此案。

    2010年3月,常州的徐先生驾驶轿车去外地出差,当他沿连霍高速公路由常州至郑州到554公里时,没想到路面上竟然遗弃了一只大货车轮胎,徐先生躲闪不及,与轮胎发生碰撞,致使原告车辆损坏。原告徐先生认为原告车辆进入高速公路,有偿使用被告管理的高速公路,在正常行驶下,因被告未能及时清理路面障碍物,造成这次事故,被告应对事故中的一切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河南高速公路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作为被告辩称,造成该事故的主要原因,是由于轿车司机操作上的不规范造成。按照河南省高速公路路政规范化管理细则规定,被告已尽到合理注意义务,不应承担任何责任。

    二七区法院经审理认为,各级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加强对公路的保护。河南高速公路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作为高速公路的管理部门,应保障公路的完好、安全和畅通。因被告未能及时清理路面障碍物,未能保障公路的完好、安全和畅通,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故原告要求赔偿损失的合理部分,法院予以支持。故依法判决被告赔偿原告徐先生车损9880元,评估费494元,拆检费、停车费2288元、交通费酌情定位600元,共计13262元。原告要求被告赔偿误工费及其他诉讼请求,证据不力,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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