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简单的欠款纠纷,由于双方当事人未经过担保人同意而重新达成还款协议,法院判令担保人不承担责任。
2002年3月25日,郑州市民刘某向朋友宋某借款10万元,并出具借条一份,约定:借款期限为两个月。该笔借款由河南某家电公司以设备作抵押,并与同日书面担保。款到期后,刘某只偿还了5万元,5月25日,两人又签订一份协议书,约定:从二OO二年五月二十六日起书面约定违约金为日千分之二,并约定付款日期为二OO二年十月二十五日前,但到期后,刘某仍未还款。宋某在多次索款不成的情况下,一纸诉状将刘某及某家电公司双双推上了被告席。
同年十月二十六日,宋某和刘某达成庭外调解协议,约定刘某于二OO二年十二月十日前全部还清。但是在庭外调解协议上,家电公司没有签字。到期后,刘某仍有3500元未付,宋某愤怒之下,再一次刘某及家电公司告上了法庭。
12月29日,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与二被告所签借款及担保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后原告与被告蒋继合在未经担保人同意下重新达成还款协议,产生了新的法律关系,原担保行为终止。因此,担保单位不应再承担担保责任,剩余款项刘某应及时偿还。遂依法判决:刘某偿还宋某3500元及支付违约金1950元;驳回原告要求家电公司承担担保责任的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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