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7月19日上午11点多,姜某与农民工代表一起历时近四个小时终于来到郑州中院。他们一大早从郑州西区出发,不顾当天早晨特大暴雨造成的交通拥堵,带着全体农民工的感激之情,亲手将写有“为民做主,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的锦旗送给郑州中院民二庭赵军胜法官,以对郑州中院民二庭及时、依法、公正的判决表示感谢。
2007年5月份,姜某与河南省某工程公司签订劳务合作协议一份,约定姜某为河南省某工程公司承包的大广高速濮阳段部分水毁塌方修复工程施工。工程完工后,为讨要剩余工程款,姜某及农民工多次到有关部门反映。姜某于2008年5月7日向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河南省某工程公司支付剩余款项及利息等。惠济区人民法院一审以证据不足为由判决驳回了原告姜某的诉讼请求。姜某上诉后,中院将该案发回重审。惠济区人民法院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并依法委托鉴定机构就已完工的工程量进行了鉴定。依据该司法鉴定意见书,一审法院判决被告河南省某工程公司支付原告姜某剩余款项158448.48元等。被告河南省某工程公司不服该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及时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依照调解优先、调判结合的原则,在努力调解无果的情况下,为了及时维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依法作出了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使历时二年多的讨还农民工劳务费用案件画上了圆满的句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