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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法院系统道路交通事故赔偿案件研讨会在新密召开

  发布时间:2010-07-20 15:38:07



    7月15日、16日,全市法院系统道路交通事故赔偿案件研讨会在新密法院召开。研讨会由郑州中院、《公民与法》杂志社主办,新密法院承办。省法院研究室副主任王静、郑州中院副院长王志民、新密市政法委书记连书平、法院院长杨相峰参加研讨会。本次研讨会邀请各基层法院主管民事副院长、民一庭法官、公安交警大队干警、律师、保险公司有关同志参加。会议由郑州中院民二庭庭长宋丁主持。

    针对当前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方面的热点问题,7月15日,研讨会确定了四个主题:(1)商业三责险中的保险公司能否直接参加诉讼,其诉讼地位如何确定。(2)无偿搭乘他人车辆(好意同乘)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搭乘人员损害的,驾驶人员是否应承担赔偿责任。(3)驾驶人员因交通事故肇事罪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受害方提出的精神抚慰金是否支持。(4)驾驶人员未取得驾驶资格或酗酒、或车辆被抢盗期间,造成他人损害的,保险公司是否承担交强险责任。研讨会分组进行讨论交流,省法院研究室副主任王静对讨论情况进行了点评。

    7月16日,中院民二庭副庭长赵玉章介绍了《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的指导意见(讨论稿)》起草经过,并交由研讨各方进行了讨论,并由研讨各方表决通过,统一了此类案件的法律适用和裁判标准。

    中院副院长王志民作了总结讲话。他说,此次研讨会开的很好,很成功,尤其是刚通过的指导意见,是我市两级法院民事审判法官的心血和汗水,开创了郑州市民事审判工作的先河,对今后的审判工作具有很重要的指导意义。王志民副院长强调,在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审理中,重点要抓好三方面工作:

    一要统一思路,提高认识,尊重人的生命价值。坚持以人为本,最大限度地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二要加强学习,大胆探索,敢于创新,切实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要加强对侵权责任法的学习,深刻领会立法精神和对国民生活产生的重大影响。今后,要加强对侵权责任法中其他责任类型的探讨和研究,在全市统一执法标准和尺度;三要加强法制宣传,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的发生。要开展巡回审判,通过具体案例和其他生动的普法形式,宣传法律,提高人们的交通法制意识、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从源头上预防和避免交通事故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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