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19日,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审结一起盗窃案,判决被告人张某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4000元。
今年19岁的被告人张某系新郑市一农民,上网经常因无钱被逐出网吧的他,萌生了盗窃的念头。
2009年11月30日22时许,被告人张某到新郑市梨河镇佳利奶牛厂宿舍门口,盗窃冯某的一辆价值1715元的奇雷牌电动车。
初次得手,尝到甜头使他再次出手。2009年12月1日18时许,被告人张某到新郑市梨河镇吴庄村高某家,盗窃一辆价值2056元的白色凌英牌跳板式电动车。
受害人报警后,张某落入法网。案发后,上述赃物已发还被害人。
法院认为,被告人张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我国刑法,构成盗窃罪。鉴于被告人张某在庭审中认罪态度较好,可以酌情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