俗话说,偷鸡不成蚀把米。可话虽这样讲,但理却不是这个理。在人生的旅途上,人要是走错了一步,却不只是“蚀把米”的小事。日前,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案件,案中的偷“机”人被判拘役三个月,罚金1000元。
案件中的被告人胡国辉,女,现年36岁,居住于郑州市金水区沙口路。2003年10月10日7时50分左右,被告人胡国辉在郑州市中原区的一家名叫“豆腐坊”早餐店内,见店内生意兴隆,人来客往,见有机可趁,于是就趁顾客刘某某不备之际,将其背包拉开,把包内的一部三星628型手机(价值1200元)偷走。正当胡国辉暗自欢喜,准备逃跑时被刘某某发现并报警。店内其他顾客齐声怒喝,被告人胡国辉羞愧难当,只好以长发掩面。公安人员迅速赶到,将胡国辉抓获。
2003年12月份,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对胡国辉盗窃案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该院认为,胡国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数额较大的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遂依法作出前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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