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张和小王原本是一对结婚5年的幸福夫妻,后因丈夫小张做生意破产严重,小王选择离开。两年后,小张生意有了好转,小王又想回到丈夫身边,小张也念及旧情,两人决定相处一段后再复婚。
在相处过程中,小王认为两人恢复感情需要有礼物作纪念,便缠着小张买了1只手镯,之后又要走小张购置的联想台式电脑。在此期间,小王又以没钱做生意为由,在2009年9月、10月、11月三次向小张借款共计123000元。小张说:“以后我们还是一家人,把钱给她做生意,又不是去干别的,当初想都没想,就把钱从建设银行转了过去。”但结果两人的感情并没有因为小张的慷慨而走向复婚,更令小张气愤的是,分手后,当他多次向小王讨要借款时,小王竟百般推托,拒绝还款。
小王深感自己受骗了,在人财两空的情况下,不再念及旧情,毫不犹豫地将妻子小王告上了法庭,要求小王赔偿他购买手镯的钱5000元,购置联想电脑的钱4600元,并把123000元借款如数返还,并承担诉讼费用,在诉讼过程中小张又把手镯的钱更改为4050元。
小王作为被告称,自己根本没有收到原告的手镯和电脑,两人之间也不存在借贷关系,原告是恶意起诉,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二七区法院经审理查明认为:当事人小张对自己的索赔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他提供的购置电脑的相关证据并非正式票据,而购买手镯的价格则没有出示相关证据。但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小张在2009年9月19日、10月9日、11月26日,的确通过建设银行分别转账给小王50000元、40000元、33000元,共计123000元。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123000元的诉讼请求,合法有据,予以支持。
7月16日,二七区法院最终判决小王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小张的123000元借款。对于手镯和电脑的赔偿请求,因证据不足被驳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