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多获取卖粮款,竟然将准备好的空袋子混入已卸空袋子中一起点验,以此增加小麦重量,骗取粮库小麦收购款86540.46元,核查时发现破绽,俩“粮耗子”落入法网。7月16日,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审结了此案,以合同诈骗罪判处常某有期徒刑三年零十个月,并处罚金50000元,原判刑期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50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四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00元;以合同诈骗罪判处曹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50000元。
今年48岁的曹某与44岁的常某均系河南省浚县农民。常某曾于2008年3月6日因犯涉嫌合同诈骗罪被中牟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50000元。
2006年8月22日至30日,被告人曹某伙同常某、孙某、张某(二人另案处理)经预谋,同河南省新郑市某粮所一库区口头达成销售小麦的协议。向该粮库一库区库点销售八车小麦,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曹某、常某、孙亮、张书强按照预谋好的分工,趁收购小麦的人员不注意和工作中的疏漏,在卸麦时将事先准备好的空袋子混入已卸空袋子中一起点验,入西二库、西四库共计263102公斤,占两库小麦重量总数的56%。通过增加袋子的数量来增加小麦的重量,用此虚报的小麦重量的方式,诈骗新郑市某粮管所小麦收购款86540.46元。
2009年9月17日,新郑某国库对库区库点新收的粮食进行验收,发现该库点2号库差率为16.7%,4号库差率为22%,粮食明显不够数,遂报警,被告人曹某、常某落入法网。
法院认为,被告人曹某、常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履行合同过程中,采用在卸麦时将事先准备好的空袋子混入已卸空袋子中一起点验,通过增加袋子的数量来增加小麦的重量,虚报小麦重量的方式,骗取合同当事人的合同款,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合同诈骗罪。鉴于二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被告人常某在刑罚执行完毕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应当数罪并罚。被告人曹某案发后通过其亲属积极退赔被害单位的损失,可以酌情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