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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假广告付出代价

郑州人民广播电台12月29日《法官说法》节目内容 主持人:肖 月

发布时间:2003-12-29 17:26:20


[法官简介]

    吕艳珍:在职研究生,现任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民一庭庭长。多次被评为院先进工作者,”三八红旗手”等荣誉称号。

[案情介绍]

    2003年5月14日,市民范某在报纸上看到某饮品有限公司对其产品“生态水”所作的广告。广告称,“生态水”能调节免疫保健康,具有免疫调节作用。5月20日,范某在该公司水站购买了10张水票,价款150元。该水票上印有对高血压等心血管病、粮尿病有辅助治疗作用,并具有保健功能等字样。范某经咨询认为该公司广告宣传行为违法,是欺诈消费者。2003年11月10日,范某诉至法院。

肖月:你认为该公司的广告宣传行为是否违法?

吕艳珍:

    我院在审理过程中查明,2003年8月25日,工商分局曾下发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该公司在媒体上发布的广告违反了《食品广告发布暂行规定》,责令停止发布并处以3000元罚款。

    根据消法和食品广告发布暂行规定的有关规定,经营者应当向消费者提供商品的真实信息,不得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食品广告的发布应当遵守国家有关广告监督管理和食品卫生管理的法律、法规。在本案中,被告为其生产经营的“生态水”发布的广告,宣称“能调节免疫保健康”、“具有免疫调节作用”。该广告将普通食品宣传为具有保健功能,违反了我国食品广告发布的相关规定。另被告在其出售给原告的水票上印有“对高血压等疾病有辅助治疗作用,具有美容保健功效”。该用语出现了与药品相混淆的表述,亦违反了法律强制性规定。所以法院认定被告的行为是虚假宣传,已构成对消费者的欺诈,判令被告某饮品有限公司退还原告购水款150元;被告一倍赔偿原告损失150元。

    责编/小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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