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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偷梁换柱”制造“名牌酒” 四人分获有期徒刑和罚金

  发布时间:2010-07-14 09:09:47


    四人演绎“偷梁换柱”制造“名牌酒”被查处,法院判罚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今日,河南省巩义市法院审理了一起制假贩假案件,被告人于强、于海、吕刚、李顺四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一年八个月、六个月、三个月,并处万元以上罚金。

    于强,男,20岁,河南省临颍县人。于海,男,36岁,河南省临颍县人。吕刚,男,38岁,河南省偃师市人。李顺,男,河南省郸城县人。吕刚是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某烟酒店的老板,专营名烟名酒,平日里的收入还算不错,但他总是认为靠正规渠道进货从中无法取得高额利润,挣不了什么大钱,于是他便动起了“歪脑筋”。2009年下半年,吕刚经他人介绍认识了于强和于顺二人,三人凑在一起便商量着怎样能多挣些钱,当吕强提起自己的生意时,于强、于顺二人便萌生了制作假酒的念头,于是三人一合计,便开始利用吕强在巩义市康店镇所租的民房开始非法制造“贵州茅台”、“五粮液”、“剑南春”等假酒。

    三人分工,由吕强从郑州买来低档白酒,并从李祥(已判刑)处购进名牌酒的空酒瓶和全套假冒包装材料,然后让运输司机李顺从郑州拉至巩义,交给于海、于强。李顺虽然知道他们干的是违法的事,但是利欲熏心他也违心地帮他们拉货,先后两次从郑州往巩义运送制假的货物。于强、于海将白酒灌装入空酒瓶中,然后装至假冒的包装材料中,并加盖伪造的“检验章”、“合格章”等印章,制成假冒的“茅台”、“五粮液”等假酒。假酒制好后,吕强又通过他人联系将酒销往兰州与西安,三人从中牟取暴利。后公安人员共查扣假酒价值四万一千四百七十二元。

    经审理,本院认为被告四人的行为已经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遂判处于强有期徒刑二年,罚金三万五千元,于海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罚金三万五千元,吕强有期徒刑六个月,罚金二万五千元,李顺因情节轻微,且认罪态度好,判处拘役三个月,罚金二万一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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