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23岁的平某在跟着男友高某等人喝酒时,因两人言语起争执,平某一怒之下将高某捅成重伤。7月12日,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正式审结此案。
2009年11月28日凌晨零时许,平某跟男友高某等人到郑州市某酒城喝酒,几人喝了一会之后,高某将平某拉到酒城门口说话,高某认为平某不淑女、应该多注意自己的形象,跟着一群男的喝酒划拳,不检点。平某听到高某的话后非常的愤怒,顺手拿起一把水果刀向高某腹部捅了一刀,不解气的平某又在高某脸上划了一刀。一块喝酒的朋友闻声赶来,看到高某倒在地上出血不止。此时平某突然清醒,立即和朋友一起将高某送往医院。11月29日,平某因故意伤人被郑州市公安局惠济分局行政拘留10日,罚款400元,同年12月9日行政拘留期满释放。平某出来后,离开郑州到外地打工。2010年3月底高某伤愈,郑州市公安局法医鉴定中心对高某的伤情进行了鉴定,高某腹部损伤程度构成重伤,面部损伤程度构成轻伤。
2010年4月3日,办案人员将外出打工的平某刑事拘留。
法院认为,平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
我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平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应在“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量刑幅度内予以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平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