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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祸无情人有“情” 偷桃换李法不容

  发布时间:2010-07-12 09:38:02


    刘新伟与吴涛敏均系登封市大冶镇人,2009年9月15日10时许,被告人刘新伟无证驾驶无号牌重型自卸货车,沿登封市大冶镇东施村公路由南向北行驶至东施村五组路段超车时,与由北向南行驶的景新年驾驶的豫AR0807号客车相撞,致客车乘车人李新富死亡,刘新伟肇事逃逸。事故发生后,刘新伟指使被告人吴涛敏顶替其为大货车驾驶员。吴涛敏明知刘新伟驾车发生交通事故,仍向交警提供假证明包庇。登封市公安局交巡警大队认定刘新伟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景新年负次要责任。

    检察机关认为,被告人刘新伟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造成重大道路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肇事后逃逸,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吴涛敏明知刘新伟驾车发生交通事故,作假证明包庇,其行为已经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包庇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目前,此案正在进一步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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