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9日,登封市人民法院对被告人王某某、杨某某、王某过失致人死亡一案进行了公开宣判,依法判处被告人王某某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缓刑三年,被告人杨某某、王某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
法院审理查明,2010年2月4日11时许,三被告人在登封市石道乡冠子岭邵家门村西侧伐树时,因未对现场采取安全防护措施,致使伐倒的一棵树木将在旁边玩耍的女孩康某某、男孩杨某某当场砸死。案发后,被告人杨某某、王某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经调解,三被告人共赔偿二被害人亲属经济损失176000元。
登封市法院审理后认为,三被告人伐树时,未对现场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主观上存在过于自信的过失,客观上造成两名儿童被砸死亡的后果,其行为均已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