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7月5日,《工人日报》刊登一则消息称:孕妇孕前检查后,出于对医院的信任保留胎儿,但生育后孩子畸形。孕妇认为,由于医院产前检查存在过错导致婴儿的“错误出生”,将医院诉至法院,索赔各种损失百万元。那么,医院产前检查的法律定位和法律责任是什么?孕妇“高度信赖”医院导致“错误出生”责任在谁?
分析一:具有资质的医疗机构发生医疗纠纷大多在于从医态度
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规定,医疗机构执业,必须进行登记,领取《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不得开展诊疗活动。同时,医疗机构执业,必须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医疗技术规范。因为,医疗机构是以救死扶伤,防病治病,为公民的健康服务为宗旨,负责人的身心健康的专门机构,它的责任事关人的生死存亡,因此,称得上是最最重要的部门。也就是说,人们为什么有了病或者健康检查要找登记注册的医疗机构治疗呐?就是因为登记注册的医疗机构具有各种规章制度要求的医疗知识、技术水平、以及道德水准。也就是说,具有能保证患者和公民健康的医疗机构才能享受到注册登记,从事执业活动。既然本案的医疗机构属于三级乙等医院,也是全市一流的医院,这说明是具有资质的医疗机构,是法律认可的机构,因此,这样的机构不存在医疗知识匮乏、技术水平低下的情况,所以,出了执业纠纷不能不考虑医务人员从医态度和执业责任问题。承担相应的行为责任是他们没有尽到法定义务,也是应该受到的处罚。
分析二:保证婴儿完体健康出生有法可依
为了保障母亲和婴儿健康,提高出生人口素质,我国于1994年10月2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就通过了、并于自1995年6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该部法律要求医疗保健机构应当为育龄妇女和孕产妇提供孕产期保健服务。孕产期保健服务包括下列内容:(一)母婴保健指导:对孕育健康后代以及严重遗传性疾病和碘缺乏病等地方病的发病原因、治疗和预防方法提供医学意见;(二)孕妇、产妇保健:为孕妇、产妇提供卫生、营养、心理等方面的咨询和指导以及产前定期检查等医疗保健服务;(三)胎儿保健:为胎儿生长发育进行监护,提供咨询和医学指导;(四)新生儿保健:为新生儿生长发育、哺乳和护理提供的医疗保健服务。
该法明确提出,对患严重疾病或者接触致畸物质,妊娠可能危及孕妇生命安全或者可能严重影响孕妇健康和胎儿正常发育的,医疗保健机构应当予以医学指导;医师发现或者怀疑患严重遗传性疾病的育龄夫妻,应当提出医学意见。育龄夫妻应当根据医师的医学意见采取相应的措施。特别是该法第十七条和第十八条对医师提出了严格的要求,即, 经产前检查,医师发现或者怀疑胎儿异常的,应当对孕妇进行产前诊断。经产前诊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医师应当向夫妻双方说明情况,并提出终止妊娠的医学意见:(一)胎儿患严重遗传性疾病的;(二)胎儿有严重缺陷的;(三)因患严重疾病,继续妊娠可能危及孕妇生命安全或者严重危害孕妇健康的。这些规定说明了国家重视人口质量,同时,对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寄予了很大期望。如果从事母婴保健工作的人员违反上述规定,按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由医疗保健机构或者卫生行政部门根据情节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依法取消执业资格,甚至追究刑事责任。
分析三:医德是医务人员实行人道主义的法定体现和要求
医务人员的职业道德,是医务人员应具备的思想品质,是医务人员与病人、社会以及医务人员间关系的总和。根据《医务人员医德规范及实施办法》第二条规定,医德规范的具体内容如下:
1.救死扶伤,实行社会主义的人道主义。时刻为病人着想,千方百计为病人解除病痛。
2.尊重病人的人格与权利,对待病人,不分民族、性别、职业、地位、财产状况,都应一视同仁。
3.文明礼貌服务。举止端庄,语言文明,态度和蔼,同情、关心和体贴病人。
4.廉洁奉公。自觉遵纪守法,不以医谋私。
5.为病人保守医密,实行保护性医疗,不泄露病人隐私与秘密。
6.互学互尊,团结协作。正确处理同行同事间的关系。
7.严谨求实,奋发进取,钻研医术,精益求精。不断更新知识,提高技术水平。
以人为本是各行各业职业道德的第一要求,尤其是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职业道德的重要体现。之所以这样评价,是因为掌握着专门医学知识的医务人员与几乎对医学一无所知的求医的人相比,医务人员处于优势,求医人员处于劣势。也就是说,用什么药治什么病,什么药物有否疗效和毒副作用,对具体的病情怎样预防和治疗,求医人员一般是不了解、不清楚的。在这种情况下,就迫切需要医务人员给予讲解和指导,或者直接听医务人员的意见,更会相信医务人员。为此,这就要求医务人员认清个人在医疗活动中所应担当的社会职责和应尽的社会义务,将外在的职业道德规范即职业义务内化为自我的职业良心,形成自己的职业道德认知、职业道德情感、职业道德意志以及职业道德习惯,提升自身的职业道德境界。拿本案来说,如果不是医务人员让孕妇徐梅过度相信,也不可能让畸形胎儿出生。如果幸福医院的有关医务人员能够坚持“严谨求实,奋发进取,钻研医术,精益求精”的职业道德观的话,就不至于在已知妇幼保健院已检查出孕妇徐梅怀得胎儿右上肢畸形的情况下,仍向孕妇徐梅发出“胎儿发育正常”的错误信号,最终导致畸形胎儿出生的后果。
对于不认真遵守上述医德规范者,依据本《实施办法》应进行批评教育。对于严重违反医德规范,经教育不改者,应分别情况给予处分。为此,笔者认为,有关医院在赔偿孕妇徐梅精神抚慰金的同时,导致错误出生的医务人员也应视情况给予处分。不然,医务人员医德规范就不能严格体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