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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念之间 “有理人”变成“有罪身”

  发布时间:2010-07-09 09:26:03


    为了讨回自己的工程款,一时冲动将欠款人非法拘禁。日前,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以非法拘禁罪判处被告人范召锋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

    法院审理查明,2009年1月5日21时许,被告人范召锋伙同王新华、张万立、秦占利(三人已判刑),为向丰某索要工程赔偿款,将丰某强行扣留在登封市东商埠街舒雅宾馆203房间,后又将丰某拉至三皇寨景区公路上,对其进行殴打、辱骂,并将其衣服脱光,非法限制丰某人身自由7个小时。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范召锋结伙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拘禁罪。但鉴于被告人范召锋自愿认罪,并主动要求赔偿被害人的民事损失,确有悔罪表现,可酌情从轻判处并适用缓刑。故作出以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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