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者应当对自己的消费行为享有知情权。近日,作为通信公司消费者的张某,为了使自己的知情权得到实现,还就是把通信公司告上了法庭。
张某家住农村,在村子里开办了一个煤球场,其家中安装有一部固定电话。二00八年十一月,张某在征得电通信公司的业务员王某的同意后,将该机移至煤球场使用,同时付给王某移机费60元。当月的一天,王某上门推销电话业务,承诺只要张某缴纳300元的包年费用,本地区范围内的电话可以随便打,每月还送150元的长途费。张某一听这种业务确实不错,当时就将300元的包年费用付给了王某。可不料电话刚用了四个月就因欠费而停机了。张某有些纳闷了,电话在使用期间,自己的主要业务也就是在本区的范围内,基本上没有打过长途呀,欠费停机是没有道理的。张某找通信公司,通信公司非让再补30元钱,张某无奈又补了30元钱,可又用了二个月又被停机了,再找通信公司,通信公司既不开通电话,也不给正面的答复。张某认为,通信公司作为商家,应当为消费者出具正规的发票,还应当打出通话帐单,让消费者消费得明明白白。张某同时还认为,通信公司的停机行为给自己造成了损失,应当予以赔偿,于是还向通信公司主张了3000元的经济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