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骑车带老板外出发生车祸抢救无效死亡,老板矢口否认男子骑车带他外出因公事,这名男子身亡究竟是因公还是因私呢?今日,河南省巩义市法院开庭审理了一起赔偿纠纷案件,被告否认死者带自己去别处取工具,认为自己不应付给死者家属赔偿金,法庭经审理后认为死者系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被告应予赔偿,将工程承包给被告的郑州某建筑公司也应承担连带责任。
家住巩义市康店镇的韩某与秦大海是老板与员工的关系。2009年9月30日中午,秦大海与韩某驾乘一辆无号牌的摩托车沿310国道由东向西形式至与巩义市滨河路交叉口时摔倒,当时造成秦大海轻伤,韩某重伤,后韩某在医院经抢救无效死亡。事故发生后,秦大海在接受交警部门的询问时称他与韩某是去参加韩某堂兄店铺的开业庆典,当时摩托车由韩某驾驶,二人均未戴头盔,车速较快,他不清楚为何韩某会急刹车导致二人摔倒发生事故。韩某的堂兄韩强却说自己店铺的开业庆典并未邀请韩某与秦大海二人参加,且韩某在事后一天前曾向自己说起借水钻的事,当天中午韩强还与韩某有过通话联系,问及韩某是否来取水钻,当时韩某声称自己正在路上,马上就到,之后便发生了交通事故。双方争执不下,均始终认为对方在说假话,遂诉至法庭。
法院经审理查明,水钻坏了与借水钻的事实之间存在着因果联系,可以认定韩某是在从事雇佣活动时遭受人身损害的,韩某的雇主秦大海理应承担赔偿责任。郑州某建筑公司将工程承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与安全生产条件的秦大海,致使韩某在从事雇佣活动时因单方事故死亡,属于安全生产事故,也应承担连带责任,法院依此做出了秦大海、郑州某建筑公司赔偿韩某家人66917.39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元。
法官温馨提示:在分包工程的过程中应该看清楚承包单位的资质以及安全生产等条件是否达标,以避免在发生事故后承担不必要的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