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介绍工作“做好事” 事没办成“吃小亏”

  发布时间:2010-07-06 10:50:08


    通过熟人介绍,小马结识了声称可以给他解决就业问题的李某。在交纳了三万元后进入一个培训公司进行培训后,小马和其他培训的人感觉上当,遂到公安局举报了该培训公司。原本只想从中赚点中介费的李某不仅因此受到了刑事审判,而且还被小马一纸诉状起诉到了法院。昨日,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要求李某支付小马欠款23600元。

    据小马讲,2006年6月,李某通过一个熟人找到自己,承诺能够让自己到高速公路收费站工作,但需要交纳3万元培训费。小马信以为真,随后便约了时间将3万元交给了李某。在庭审时,李某辩称:“钱不是给我的,是给培训公司的,我们当时是一起去的。我本人是帮公司介绍点业务,拿几百块钱而已。”虽然李某这样辩称,但小马说自己在察觉上当后曾经多次找过李某,要求李某返还3万元,但李某只退给了自己6400元。2008年10月,李某被小马等人一起举报,在取保候审期间,李某找到小马:“检察院的工作人员说我的情节不重,只要他不追究了,我就不会被移送法院了。所以我找到他的时候,就和他签订了一个协议,约定由我把这三万元还给他,他就不再追究这件事情了。”而这个协议,就是小马在法庭举证的证据。

    “我签这个还款协议,是为了能够不被移送法院受到审判,结果小马他后来不愿意在协议上按指印,检察院那边称协议不能成立,最后还是将我移送到了法院,我被法院判处一年有期徒刑缓刑一年。那我现在只能说我没有拿过他的钱, 我也不会再给他钱。”李某在庭审的时候无奈的这样说。

    法院经审理查明:2006年6月,原、被告通过熟人认识,被告称能为原告介绍到高速公路收费站工作。原告交给被告3万元,被告称将钱交给了“祥和公司”。后介绍工作之事未成,原告称已收回6400元。2008年10月6日,被告向原告出具了一份《还款协议》,主要内容是:李×因在办理马××在祥和公司上班之事,造成3万元损失,李×原(愿)承担责任,特此证明,叁万元减陆千(仟)肆百元余贰万肆千(仟)陆百元正(整)(23600.00),保证在一年归还。

    法院认为,被告李某向原告小马出具的还款协议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具有法律效力,原告对被告的请求有据、合法,应予支持。故而昨日,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要求李某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小马支付欠款236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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