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注:

 

专盗网吧前的电动车 2人6案后分领徒刑

  发布时间:2010-07-06 10:15:28


    被告经过预谋,认为网吧前的电动车好盗,于是2人频频出手,作案 6起后,因群众举报,2人相继落入法网,受到刑法严惩。7月6日,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审结这起盗窃案,分别判决被告人张某有期徒刑二年零三个月,并处罚金7000元;被告人王某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2000元。

    现年23岁的张某与现年19岁的王某均系新郑市农民。好逸恶劳的习性和轻松捞钱的心态,使2人一拍即合。经过预谋后,2人分别伙同李某(已判刑)、王某彦(已判刑)从2008年9月25日至2009年3月上旬,选择在凌晨4时左右,人们困乏时,分别窜至新郑市新村、龙湖等乡镇的“因果”、“天星”等网吧,盗走“五迪”、“阿米尼”等牌电动自行车6俩,分别价值1519元、1440元、1709元、2210元、1709元、449元,总计9036元。

    另外,张某于2003年7月2日因犯抢劫罪被新郑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1000元,2006年9月15日释放。

    法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王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我国刑法,构成盗窃罪。鉴于被告人张某刑满释放后五年内重新犯罪,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王某在第一起犯罪时不满18周岁,应当从轻处罚,且被告人王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协助公安机关抓捕同案犯,是自首和立功表现,可以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