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注:

 

为争房产亲兄妹对薄公堂

  发布时间:2010-07-05 15:33:17


    哥哥单位集资建房无钱买,便让其妹妹出资购买,并保证该房屋所有权归其妹妹所有。而在其妹出资购买后,哥嫂并不同意将房产过户到她的名下。其妹刘女士遂将哥嫂告上法庭,要求他们按其保证履行房产过户义务。7月5日郑州市管城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支持了刘女士的诉讼请求。

    刘女士诉称,1996年她的哥哥海洋(化名)所在的单位集资建房,哥嫂无钱购买,便让她出资4万余元以他们的名义购买了位于郑州市陇海东路某处房屋一套。当时在2008年5月份时,哥嫂为她出具了保证书一份,保证他们名下房屋一套归她所有,此房如需过户,公证,他们将无条件给予帮助及开出所需证明和证件。2009年2月27日,该房屋办理了房屋产权证,哥嫂拒绝过户,她遂诉至法院

    海洋夫妻辩称:当初他们买房其妹刘女士借给他们35000元时没有签订协议及保证,他们同意让父母永久居住,愿意偿还刘女士借款,但并没同意对该房屋进行过户。另外,其妻在保证书上的签字系海洋逼迫她所签订的,目的是为了不让父母生气。

    法院审理查明,刘女士与海洋系兄妹关系。海洋系河南国宇经济发展有限公司的职工,该单位为解决职工住房困难问题,分别于1996年和1999年两次经批准立项由职工集资建房。2004年10月28日,海洋与其所在单位签订“出售公有住房协议”,主要约定该单位将坐落于郑州市管城区陇海东路一处房屋(建筑面积:48.48平方米)出售给海洋,房款金额为25396.62元,海洋应于2004年12月31日前将房款交付给所在单位后拥有该房屋建筑面积48.48平方米全部产权。当时海洋因经济困难无力购买,刘女士与其哥海洋及父母经口头约定“谁出资房屋归谁”,刘女士出资35000元,其父母出资12000元,先后共交付房屋集资款44679元;房屋登记人为海洋,但实际所有人为刘女士。房屋建成交付后一直由双方父母居住。海洋夫妻出具了保证书一份,保证他们名下房屋一套归其妹刘女士所有,此房如需过户,公证,他们应无条件给予帮助及开出所需证明和证件。

    法院认为,海洋在其所在单位为职工集资建房时,因经济困难无力购买而与刘女士及父母口头约定由刘女士实际出资购买,房屋所有人为刘女士,房屋购买后一直由其父母居住。根据海洋夫妻出具的“保证”载明的内容,他们负有协助刘女士办理位于郑州市管城区陇海东路一处房屋过户手续的义务,至今未履行保证义务,实属不当。故刘女士的诉讼请求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法院予以支持。


 

 

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