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难的时候,他靠拉板车送煤度日,夫妻却恩恩爱爱;最阔的时候,他有两个“老婆”,却与儿子形同仇人;最后,所有的亲人都离他远去,他一无所有。
今年45岁的刘存浩是安徽人,从小家境贫困,为了生活,他初中未毕业就来到河南省固始县的一个小工厂打工。1976年,经过别人的介绍,刘存浩认识了小他两岁的李平。李平三岁丧母,跟着哥哥生活。第二年,按照当地的习俗,两人没有去民政部门办理登记手续就举行了婚礼。婚后的日子过得十分和谐,李平相继生下两个男孩,孩子的出生给夫妻二人带来欢乐,但生活的担子也随之加重。不久,刘存浩失业了,家庭陷入了困境,刘存浩带着妻儿回到了老家,从小就在外面打工的他没有种地的经验,生活十分拮据。
1983年10月,带着家中仅有的7毛钱和一布袋稻谷,刘存浩到郑州开始打工。刚开始,他在一家煤建公司货场谋到了一份拉板车送煤的活。他每天辛辛苦苦地工作,挣些钱就寄回家,当时他只想让妻儿生活得好一些。两年后,刘存浩干脆把妻儿接到了郑州,夫妻俩在郑州市西关虎屯的菜场内包了一个柜台,经过几年的努力,经济上开始宽松起来,后来他们又买了一间营业房,经营起了干菜生意。
随着业务的拓展,刘存浩的交际越来越广,腰包越来越鼓,思想也越来越“活跃”了,他感觉到没有文化的老婆实在是土气,上不得台面。不久,刘存浩就和一个年轻的女子在外面同居了,并提出要和妻子离婚,但是李平坚决不同意。夫妻二人时常反目,婚姻生活陷入危机。
1991年,刘存浩独自回到老家,找人私刻公章,伪造了有关文件,骗取了当地司法权关的信任,拿到了和李平的离婚判决书。李平得知此事后立刻带着孩子赶回到老家,上诉到了当地中级法院。法院经过审查,认定刘存浩出具的证明是伪造的,依法撤销了离婚判决书。见事情败露,怕李平告他的刘存浩急忙向她赔礼道歉,并发誓以后要痛改前非,善良的李平原谅了丈夫。
但好景不长,不久刘存浩就变得蛮横起来,对妻子怎么都看不顺眼,常常无事生非对李平进行打骂。两个孩子已经懂事了,他们对父亲的粗暴行为开始进行反抗。看到孩子不听自己的话,1995年之后,刘存浩就不再给家里生活费,李平靠摆地摊挣钱糊口,两个孩子因为交不起学费只得辍学在家。
一次,李让儿子向父亲要生活费,然而刘存浩只给了孩子10元钱。2000年春节,是李平母子三人一辈子也不会忘记的苦痛日子,一大早,刘存浩起来后因为找不到袜子,就开始责骂李平,李平忍无可忍争辩了几句,刘存浩就对妻子进行殴打,两个孩子哭着推父亲不要再打了。恼怒的刘存浩将家中所有的家什砸了个精光,不堪忍受折磨的李平只好带着孩子离家在外面租房另住。
和妻儿分开后,刘存浩通过婚姻介绍所找到一个小他12岁的女人王丽(化名),并开始了同居生活。为了能够和王丽在一起,刘存浩故伎重演,让人伪造了文件,到民政部门和王丽办理了结婚手续,两个人名正言顺地过起了夫妻生活。得知刘存浩再婚的消息后,李平要找他讨个说法,不料,刘存浩却和她捉起了迷藏,并偷偷买了一套房子,母子三人失去了刘存浩的音信。
2002年8月16日,小儿子路上偶然发现了刘存浩,就告诉了李平,李平让儿子紧跟在刘存浩车后,终于找到了刘存浩的住处。李平到公安机关报了案,迅速赶来的民警将刘存浩抓获。在审问期间,刘存浩仍然执迷不悟,只承认王丽是自己的合法妻子,而对李平,他认为两人只有夫妻之实,没有合法手续,不算真正的夫妻。
2002年9月9日,李平以重婚罪为由以刑事自诉的方式将刘存浩推上了被告席,在法庭开庭审理前,刘存浩害怕受到法律的制裁,就通过律师向李平求和,并许以丰富的经济条件。李平听取了律师的意见,和刘存浩签订了一份申请撤诉协议书,双方约定:刘存浩现有的一所房子和所有家具都归李平所有,另外再付给李平2.5万元补偿费。然后,李平自动撤销了起诉。
被蒙骗的王丽在重婚闹剧结束后,知道和刘存浩的结合为无效婚姻,遂抱着不满周岁的女儿离开了他。刘存浩不甘心自己人财两失,于2003年6月4日,将李平告到了法院,要求法院判令和李平离婚,断绝和儿子的父子关系,并提出要分割婚姻存续期间的财产。
近日,法院对这桩离奇的官司进行了开庭审理。两个孩子都出庭作了证,诉说了在一起生活期间父亲对母亲进行打骂和虐待的行为,并对父亲的不法行为进行指责。对于刘存浩提出的离婚请求,饱受痛苦煎熬的李平同意离婚。
法庭审理后认为:两人在1986年3月15日《婚姻登记办法》实施之前,未办理结婚证的情况下,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并育有两子,已经形成了事实婚姻。鉴于两个都同意离婚,故法庭准许李平和刘存浩解除婚姻关系。关于财产问题,由于两人在此前所达成的协议中,已有明确约定,是两人真实意思的表示,合法有效,两人都应该依法履行。遂依法判定婚姻存续期间刘存浩所购买的房子归李平所有,同时,刘存浩还应按协议约定继续支付给李平母子1.8万元。
点评: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一条规定:1986年3月15日《婚姻登记办法》施行之前,没有配偶的男女未办结婚登记手续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群众也认为是夫妻关系,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如双方均符合结婚的法定条件,可认定为事实婚姻关系,如起诉时一方或双方不符合结婚的法定条件,应认定为非法同居。
本案中,刘存浩与李平虽未去民政部门办理婚姻登记手续,只是按当地习俗举行了婚礼,两人即在一起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按照上述司法解释,他们两人的关系已构成事实婚姻,受法律的保护。因此,刘存浩认为他与李平之间没有合法的婚姻登记手续,不能算为真正的夫妻的观点是不对的。当事人如果要解除这种关系,就必须要依法办理相关的离婚手续。
重婚是指有配偶者再行结婚,我国实行严格的一夫一妻制的婚姻制度,新婚姻法第3条明确规定:“禁止重婚”。本案中,刘存浩与李平关系日益紧张之后,采取欺骗手段,骗取了结婚证并与王丽公开以夫妻名义生活,此行为已经构成重婚行为,因此,刘存浩与王丽之间的婚姻当属无效婚姻。
2、2001年4月28日颁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九条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这是《婚姻法》新增加的规定,是关于夫妻财产约定制的规定,夫妻约定制,是指婚姻当事人通过协议方式,对他们的婚前、婚后财产的占有、使用、管理、收益和处分等权利加以约定的一种法律制度。
夫妻财产约定制在我中有其客观必要性和越来越重要的现实意义,它适应我国家庭财产状况日趋复杂化、多样化的趋势,使婚姻当事人在处理财产时有更大的灵活性,它尊重公民处理财产的自主权利,体现了当事人意思自治的法律原则。夫妻对于财产的约定,属于双方的民事行为,根据《民法通则》第55条的规定,只要双方的约定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婚姻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且约定的内容合法,该约定就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婚姻当事人就必须遵守。在本案中,刘存浩与李平均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两人在自愿的情况下达成财产处理协议,该协议是两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刘存浩应当依法履行这个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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