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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验期内再盗窃 撤销缓刑被收监

  发布时间:2010-06-29 09:15:07


    因实施盗窃犯罪,被人民法院依法判处缓刑。在缓刑考验期间,本应洗心革面,重新做人。然而,被告人李某却不思悔改,重操旧业,再次行窃。6月24日,登封市人民法院依法裁定,撤销对李某的缓刑,执行原判六个月有期徒刑。

    法院经审理查明,2009年8月19日,被告人李某因犯盗窃罪,被登封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7000元。2010年5月5日,被告人李某潜入郑煤集团告成煤矿职工宿舍,再次行窃,盗得钱物价值950元。执行机关以李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违反法律规定再次盗窃,情节严重为由,向登封市人民法院建议对李某撤销缓刑。登封市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执行机关的建议理由成立,遂依法作出上述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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